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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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45965.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计至2018年4月16日的利息为10605.09元;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5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4.08333‰计算;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5日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按月利率6.125‰计算;从2018年6月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从贷款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9888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云浮市市区环市西路恒大城xx栋第xx层xx号房(房地产预告登记证号:粤房地预登云字第20000xxxxx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第四项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6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33元(原告已预交2733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原告已预交1970元),合计470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