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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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KX13-0009)。 二、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175111元和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应付的违约金为49919.24元,从2017年1月22日起的违约金以17511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7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1元,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10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凯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