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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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4268.93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1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7(原告已预交757元),由原告***负担37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