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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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022执恢194号 金苏亚、陈尚娟、蔡肖雄: 申请执行人金苏亚与被执行人陈尚娟、蔡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苏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尚娟、蔡肖雄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1022执恢19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