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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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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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75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405.2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10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4842.97元、误工费63548元、护理费13862.4元、交通费210元、残疾赔偿金67882.5元、修车费1750元,合计172095.8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日5内赔偿原告***鉴定及鉴定检查费6057.6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10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556.07元、误工费7980元、护理费6624元、交通费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合计为30552.0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10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6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负担64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6036元,原告***已预交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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