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泉市金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206620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