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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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 二、如果被告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还款责任,则原告***对商标注册号为4282722、4439561、4439562、4439564、4728078、4728079、5031168、5031169、6681785、15724517“云牛乳业”等十件商标(详见《商标权质押合同》)专用权,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所欠借款。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原告***享有的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出质人)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债务人)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78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被告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多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