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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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恢217号 夏仕刚、倪成光: 申请执行人夏仕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倪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川1403执4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10012元和诉讼保全费222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83元,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