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906966.43元以及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1420252.53元,共计11327218.96元,并以9906966.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向原告***计付利息”; 二、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8)皖05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在欠付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四、***在其应得的9906966.43元工程款范围内,可以当涂县太白镇整村推进新镇区安置房项目5#-8#楼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454元,由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882元,***负担7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148元,由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