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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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恒远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鑫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恒远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485000元、利息118265.6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424.5元; 二、如被告淄博恒远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分别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两原告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恒远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613690.1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恒远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