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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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合计83263.19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合计83263.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8元,减半收取计1929元,由原告***负担113元,由被告***负担908元,由被告***负担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