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银仕来纺织有限公司
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联邦三禾(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席子以及外包装上使用“”标识和停止以他人使用太极石商标为由进行的投诉;

二、被告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纺织导报》除中缝以外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包括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太极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被告台州市舒美席业有限公司负担8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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