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708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工程款1272499.95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307088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工程款1272499.95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按每日0.02%标准计算,工程款307088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02%标准计算)。 二、被告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审计费用10702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海勃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11元,由被告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