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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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广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广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315881元;(283190元+19700元+14991元-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本院减半收取30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公司负25元,被告***、当涂县莹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