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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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计息时间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计息时间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计息时间自2011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