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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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纪春明所有的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房产证号:02××8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

二、被执行人纪春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纪春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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