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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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源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执行人纪春明所有的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房产证号:02××8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 二、被执行人纪春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纪春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