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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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利息为31435.67元,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东门路113-1号502室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1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台州市椒江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