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合印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科文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合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科文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60,875.91元;

二、被告嘉兴合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860,875.91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嘉兴合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科文纸业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嘉兴合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17.8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27,377.88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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