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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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保3号 余波、粱厚军、王朝安、余先志、夏禹孝、夏顶旭、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余波、粱厚军、王朝安、余先志、夏禹孝、夏顶旭、与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余波、粱厚军、王朝安、余先志、夏禹孝、夏顶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网络查控、冻结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620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16205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年。并移送本院执行局予以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21)黔0324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4.74元,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筑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343.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于2021年1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