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4420.0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案外人朱栋名下所有奥迪牌轿车(车牌号:贵C×××××号,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GXE3015438)一辆予以查封。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申请人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担。

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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