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2013)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28134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2813元,共计284153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