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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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2010年1月14至2021年1月7日期间的利息52048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计720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原告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00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额,实际应交案件受理费804元,予以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0元),被告***、***负担801元,原告***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