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727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7672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对判项一所列被告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884元(原告已预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850元,均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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