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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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 上海远星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俊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福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8,692元; 三、被告上海远星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1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8元,由被告上海远星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