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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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 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永消字第AA402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尚欠贷款本金291,908.8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3,641.4元,合计295,550.2元,并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对永安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3元,减半收取计2,866.5元,由***、***、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