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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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21)辽1202民初411号 张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本院已受理刘伟奎诉你方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上述二、三、四项文本材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递交本院速裁。 附:(1)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份 (3)授权委托书格式一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