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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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2894元及电梯费510元,合计340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