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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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那桐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丁当营业所 广西桂源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23执保41号 广西桂源农资有限公司、钟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桂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钟建华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钟建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丁当营业所62×××55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57050元,冻结到位金额5.1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钟建华在中国银行漳州腾飞路支行40×××79CNY0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57050元,冻结到位金额0.5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钟建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那桐支行62×××67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57050元,冻结到位金额5.5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 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钟建华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丁当支行12×××50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57050元,冻结到位金额8244.4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 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钟建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支行62×××50+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57050元,冻结到位金额48.5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六、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