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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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东鹏标准件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东鹏标准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东鹏标准件厂【鲁烟牟工商(1996)抵字第124号《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抵押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