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22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住***。被执行人:***,女,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哈尔滨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书记员林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