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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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在XXX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应付的XXX款价值265000元部分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XXX公司不得向***支付上述款项,如XXX公司要求偿付债务,可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存款项; 二、将案外人XXX所有的位于林口县XXX的房屋(合同备案号: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