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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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宏云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玛县支行借款本金31,539.19元,给付利息1,681.41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合计33,22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0日起以31,539.19元本金按年利率10.218%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