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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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港市中心医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4881.4元。 如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