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连县八宝镇三鹿商务宾馆住宿费96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被告青海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2
发布日期 2020-03-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