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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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祁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连县八宝镇三鹿商务宾馆住宿费96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被告青海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