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30万元;

三、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岳阳干鲜水果批发大市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湘2017岳阳市不动产权第0010676号、第0010677号)及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规〔工〕2017014号施工许可证***〔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岳规〔用〕201610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所持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1%股权、***所持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89%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由***、***、***共同对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第三项、第四项权利实现后还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在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西藏宏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569元,由被告岳阳金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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