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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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永登木林森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751341.97元,本息合计2751341.97元(2019年4月18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7.517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9718.79元; 三、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对被告永登木林森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财产转让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9元,减半收取14604.5元,由被告***承担,退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14604.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