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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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02执保59号之四 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炎熳与被申请人丁礼康、毛先珍、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药材有限公司、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糖业烟酒有限公司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药材有限公司两处不动产,被申请人丁礼康的不动产价值中89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日向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振兴实业(集团)秦巴药材有限公司的两处不动产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丁礼康位于安康市汉滨区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以上不动产查封金额限定在890000元内。 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保59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