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024执保84号

李德雄、李四军、赖小英:

关于申请人李德雄与被申请人李四军、赖小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四军、赖小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并查封担保人曾令忠所有的湘LV××××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可供冻结账户中的存款,但账户中余额不足(共冻结3981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查封了担保人曾令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湘LV××××的东风牌日产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如申请人需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续行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的后果自负。如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2021)湘10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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