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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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326.52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20年7月利息780.70元,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3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为554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