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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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 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58号 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温佳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邮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于2020年1月7日签收。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静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云 书记员阮晓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