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陕西省白河县金龙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连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德明各项损失共计29610.39元。

二、原告赵德明于上述赔偿款赔付后十日内返还被告***1398元。

三、驳回原告赵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赵德明负担80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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