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552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 被告: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更超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夏意 书记员吕可 书记员王茜萍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