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552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

被告: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更超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夏意

书记员吕可

书记员王茜萍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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