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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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6802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4092.76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4832元,共计302449.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赔偿***鉴定费4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5元,由***负担57元(已交纳);由***负担62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315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笔迹鉴定的鉴定费198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