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奥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8执保91号 申请人: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洪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奥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沙伟莲,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沙伟莲,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奥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奥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唐山奥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9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