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91民初1509号 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仝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336085458G。 法定代表人:朱桂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冠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徐州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晓敏 审判员代丽荣 审判员刘海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裴梓雅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