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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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因王玉玲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丧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19951.04元; 二、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8616.03元; 三、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负担1312元,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