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兰州阜康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因王玉玲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丧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19951.04元;

二、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8616.03元;

三、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负担1312元,徐州京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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