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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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1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6315.2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19174元。 上述款项可付至当事人指定账户,其中***收款账号62×××96,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6元,由被告***负担(已折抵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