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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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江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康平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32民初8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洪鲁,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沈阳立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 法定代表人:王旭,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康平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 负责人:朱艳文,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立江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康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长敏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琼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