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 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