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德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石家庄通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通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91,478元及利息[其中360,523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30,955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9日起,均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通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21元,原告石家庄通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